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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评估导则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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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1 强调评估导向性,构建与《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契合的评估体系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具有数量多、面积大、分布广、类型全的特点,如何构建合理
3.1 强调评估导向性,构建与《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契合的评估体系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具有数量多、面积大、分布广、类型全的特点,如何构建合理的评估体系,适用于种类繁多复杂的风景名胜区,是导则编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需要解决的是已编制的规划是否对风景名胜区仍具有指导作用,评估结论直接指向规划是否需要修编。规划适应性不强需重新修编的规划,在后续评估中以规划修编情况下各类情况的调研分析为导向;规划适应性较强不需要修编的规划,后续评估中则以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和继续实施的对策措施为导向(图1)。
结合以上两大问题的思考,对应《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要求,构建了以“规划适应性评估(规划适应性层面)、资源保护状况评估(保护层面)、规划与建设评估(建设层面)、管理与政策评估(管理层面)”4大层面的框架搭建,并在此基础上,完成“4大层面、10个中项、21个小项”的评估导则体系的构架(表1)。
图1 关于规划适应性的图示
3.2 采用“指标评估法”的资源保护状况评估
风景资源作为风景名胜区的精华所在,其保护情况、保护质量尤为重要。《评估导则》采用“指标评估法”对风景资源的保护状况进行相对的量化评估,针对不同的评估小类,指标有所侧重。
资源保护的评估强调完整性、价值性和环境水平,其中针对风景格局和景源有所区别[4]。风景格局作为风景名胜区的整体风貌特色,评估指标包括完整性和价值性2个方面。其中:完整性包括要素完整、关系完整(空间关系/景观格局/视点与视域)、规模完整3个小项;价值性包括欣赏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保健价值和游憩价值5个小项。景源作为风景名胜区重要的风景资源要素,评估指标包括价值性和环境水平2个方面。其中:价值性包括欣赏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保健价值和游憩价值5个小项;环境水平包括生态特质、环境质量、设施状态、监护管理4项。
生态环境的评估强调符合性,评估指标均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对相关环境指标的标准要求执行,评估结果分为“符合”“不符合”2个选项。
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强调量化的比例评估,针对动植物群落的评估指标包括种类、分布区域面积2个指标,以“种类增长率/缩减率、面积增长率/缩减率”定量的指标来对保护情况进行评价;古树名木的评估指标包括种类和数量2个指标,以“种类增长率/缩减率、数量增长率/缩减率”对保护情况进行评价。
3.3 强调“一致性”与“偏差度”的规划建设评估
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是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部分[5]。已编制详细规划的景区,建设评估以详细规划为主要依据;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景区,建设评估以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同时还要对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冲突点进行重点梳理[6]。
在规划强制性内容方面,采用是否“一致性”进行评估。风景名胜区范围及核心景区范围的执行情况,性质和功能,生态保护措施(分级保护与分类保护),发展规模与开发利用强度(含游人容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旅游床位控制规模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5项内容均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强制性执行内容,对其评估采用“一致性”的标准,是否一致是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关注点之一。
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评估中,则采用“偏差度”进行评估,强调对风景名胜区发展目标的偏差分析。偏差度采用正偏差与负偏差2个指标,正偏差表示超出发展目标,负偏差表示未达到既定目标。阶段性目标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与规划有一定的偏差,这种偏差在一定程度上是客观存在并应该允许的,当偏差超出合理程度时,需要对造成偏差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导下一步的规划实施工作。
3.4 强调引入政策管理的规划评估
目前我们尚未开展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划,规划管理和规划政策都处于较为薄弱的环节,《评估导则》在这方面进行了较充实的补充,希望通过管理主体、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评估切实促进管理的改善和公共政策的引入,尤其做好与风景名胜区切实相关的土地、交通、产业、环保和财政等相关政策的对接[7]。
表1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规划评估导则体系详表评估体系
3.5 以因果分析为重点的评估结论和以优化为目标的评估建议
文章来源:《风景名胜》 网址: http://www.fjmszzs.cn/qikandaodu/2020/0713/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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